(1)总体原则
凡在国家级连云港开发区(含各类园区)新办的工业项目,依据项目类型,可享受多种层面的优惠政策。
(2)国家财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开发区注册的外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税率15%,减半期间7.5%)。
国家对开发区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例与其他地区比较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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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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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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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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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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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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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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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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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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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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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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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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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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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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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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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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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六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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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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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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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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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云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扶持政策
除国家对开发区外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外,连云港开发区对所有企业还另有优惠政策。具体为,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可申请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中开发区留成财力50%的科技发展金扶持(相当于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16%、营业税40%)。扶持期限10年。
(4)规费政策
开发区内实行扎口收费,并实行“两证一卡”收费制度(两证即政府许可收费证明和收费人员身份证明;一卡即所有收费项目列支卡),区内各项收费仅相当于区外的20%。
(5)连云港出口加工区特殊政策
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地区政策及监管方式对比表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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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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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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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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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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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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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后的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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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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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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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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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后的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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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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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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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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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期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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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期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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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期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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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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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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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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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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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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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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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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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复出口产品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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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复出口产品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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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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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类型企业全部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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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鼓励类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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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鼓励类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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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零部件、模具、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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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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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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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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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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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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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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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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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采购原材料、生产设备、包装物料、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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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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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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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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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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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3%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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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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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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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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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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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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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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