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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开发区(国家级)对生产型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9-11 11:4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1)总体原则
  凡在国家级连云港开发区(含各类园区)新办的工业项目,依据项目类型,可享受多种层面的优惠政策。
  (2)国家财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开发区注册的外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税率15%,减半期间7.5%)。
国家对开发区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例与其他地区比较表
序号
期     限
国家级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其它地区
1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
免收
免收
免收
2
第三至第五年
7.5%
12%
15%
3
从第六年起
15%
24%
30%
  (3)连云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扶持政策
  除国家对开发区外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外,连云港开发区对所有企业还另有优惠政策。具体为,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可申请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中开发区留成财力50%的科技发展金扶持(相当于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16%、营业税40%)。扶持期限10年
  (4)规费政策
  开发区内实行扎口收费,并实行“两证一卡”收费制度(两证即政府许可收费证明和收费人员身份证明;一卡即所有收费项目列支卡),区内各项收费仅相当于区外的20%。
  (5)连云港出口加工区特殊政策
  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地区政策及监管方式对比表
项      目
出口加工区
开  发  区
一 般 地 区
企业所得税
免减税期
获利后的一、二年
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生产性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
获利后的三至五年
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
 
减半期内税率
减半期内7.5%
减半期内7.5%
24%或33%
 
减半期后
15%
15%
24%或33%
增值税
免征
加工复出口产品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
加工复出口产品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
生产设备进口
所有类型企业全部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仅鼓励类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仅鼓励类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零部件、模具、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
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照章征税
照章征税
项      目
出口加工区
开  发  区
一 般 地 区
境内采购原材料、生产设备、包装物料、建筑材料
退税
不退税
不退税
生产用水、电、气
按13%税率退税
不退税
不退税
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
不需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帐管理
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