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连云港市投资的客商可享受以下优惠
1、在连云港市兴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2、从事能源、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考核合格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己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己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国家,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免税优惠政策。
7、对于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科技含量高或跨国公司投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处理。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