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1〕20号

  • 时间:2021-11-12 15:23:45
  •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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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1〕20号

当事人:连云港智亿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0E3EH3B

住所:连云区板桥街道跃进村1组1-29号

当事人连云港智亿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原料大棚已封闭,但烘干机前段落料口上方未完全封闭。该公司烧结工艺的配料筛分工段粗颗粒(碎石)落料口有粗颗粒和粉状物料落下,落料口周边空间未密闭且无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以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可以证明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可以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拟以粗炼车间占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副本)1份和《连云港智亿镍业有限公司章程》(副本)1份,可以确定违法主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无组织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1〕2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10月21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的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无组织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整)。

裁量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10%+(0%+0%+0%+0%+0%)×(1-10%)]×20万元=10%×20万元=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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