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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

  • 时间:2022-11-08 11:11:58
  •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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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 

(连价服〔2018〕49号) 


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意见》(连政办发〔2016〕142号)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改革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并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运价内部价格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1. 以现行7元/3公里为基准价,出租车运营企业上调起步价以1元/3公里为调整单元,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调整后起步价最高不超过10元/3公里;下调起步价的频次、幅度由出租车运营企业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 

2. 春节放假期间,在当时起步价基础上,出租车运营企业可临时加收不超过5元的起步价。 

3. 每公里租费、空驶费、等候待时费和夜间每公里租价加收等标准维持现行标准,计价器仍以元为单位显示。现行标准如下:超起租里程每公里租费为1.7元/公里;单程超过3公里以上部分,按实际里程加收50%空驶费,即空驶费为0.85元/公里;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等候计时以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3分钟后,每分钟收取0.4元等候待时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6:00(不含)用车,每公里租价加收0.2元。 

二、保留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具体联动办法如下:将车用气与0#国IV柴油分别按照90%和10%加权计算燃料价格变动幅度,并以出租车运价调整时的车用燃料价格为基准点实施联动。当车用燃料价格涨跌达到规定价格并稳定三个月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印发收取或取消燃料附加费具体标准的通知。具体为:当车用燃料价格上涨累计达到或超过0.69元(首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车用燃料价格上涨累计达到或超过2.07元(再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加收2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燃料价格跌幅达到燃料附加费首次启动点或再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取消相应的燃料附加费。 

三、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等费用由乘客支付。 

四、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运价内部价格调整机制 

1. 各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改革方案综合考虑成本(不含燃料成本)、淡旺季、驾驶员意见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制定调整方案,并及时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衔接。 

2.各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由企业和驾驶人员共同参与的内部价格调整机制,并通过该机制确定调整方案。 

3.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形成报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后执行。 

五、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实施。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必须履行运价内部价格调整机制规定的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通告相关信息5日后,可以按各运营企业确定的具体时间进行起步价调整。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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