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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7-28 04:08 访问量:

苏教办〔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纪委六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今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

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内容。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切实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克服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精心部署,认真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确保我省今年治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治理力度

2016年,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治理力度,狠抓工作落实。

1.重点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教育部等四部委《实施意见》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确保每位教师理解、掌握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认清从事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及其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治理有偿补课。对有偿补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用的,以及打击报复、歧视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通过治理有偿补课,使广大教师进一步赢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长是当地和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管本地和本校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旗帜鲜明地制止有偿补课,通过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坚决有力地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2.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巩固多年来特别是201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成果。要全面细化《通知》要求,认真制订有针对性、操作性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力争在多校划片特别是热点学校多校划片、推进学校之间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大体相当、规范学校招生前及招生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健全应急协作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要科学合理确定学校施教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努力实现施教区生源与学校招生规模的供需匹配,如满足学区生源入学后仍有多余学额,则通过公开报名、摇号确定,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样式的通知》要求,不断完善教辅材料选用推荐公告机制,规范教辅材料选用管理。严格控制教辅材料选用的种类、范围,未经评议的学科、年级的教辅材料,一律不得推荐及统一代购。除“一科一辅(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指定其他教辅材料或学习材料等,不得以在指定的教辅材料上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各地要重点监管代购行为和“一课一辅”征订情况,坚决查处教辅材料推荐、选用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严格规范各类教育收费行为

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到收费合规、有据。所有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收取学生费用。

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及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要求,按照苏南地区不低于1000元、苏中地区不低于900元、苏北地区不低于800元的省定基本标准,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所需资金。公办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代培生、扩招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并收费。

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收取饮水费、讲义费、试卷费、报名费、空调费、牛奶费、报刊费、体检费、红十字会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办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严禁从伙食费中列支食堂正常成本以外的任何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包括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用或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坚决杜绝克扣学生伙食费的现象。

4.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

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考核的依据,不得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主管部门要在学生报名等关键节点对民办学校收取材料进行抽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并严肃处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和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5.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

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以中职资助领域为重点,坚决惩治虚报冒领套取各级各类教育资助资金问题。

各地要全面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加强学籍审核管理,加强重点信息监控,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清理核查,挤压数据“水分”;特别是做好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及虚假信息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核查工作,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流失学生学籍。省将对信访集中、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重点核查。

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推广集中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做到按月发放;强化资金管理,建立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制度,明确结余资金清退程序,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等行为和权力寻租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三、强化两个责任,严格责任落实

一要进一步夯实两个责任。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行风”的责任要求,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中,把治理工作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进一步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强化责任倒逼机制,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大职责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治理成效作为业务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高校要多途径宣传《实施意见》,及时传达到基层每一所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营造人人知晓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校领导、教师和财会人员学习教育收费政策及相关规定,积极开展专题教育、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员工进一步增强依法收费意识,切实做到把收费政策规定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集中在开学前后,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主动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三要坚持监督检查“不手软”。各地要始终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责,加大督查督办、直查直办,跟踪复查和约谈问责,推动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要坚持责任追究“零容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信访投诉的查处工作,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凡是违规违纪的问题一律严肃查处,一律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省治联办今年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信访督查力度,对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对明知有问题却故意推诿庇护的,将严肃执纪问责,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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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