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连云港市专家媒体面对面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欢迎各位的到来。大家知道,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让大家对这部法的实施有更多的了解,今天市人大、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这里举行媒体面对面访谈。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有市人大内司委主任陈敏、市妇联副主席周华、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健、市司法局副局长刘红、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苏震。欢迎你们的到来。
自2014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受到国内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开始正式施行,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我们首先邀请到市妇联周华副主席与网友谈一谈,这样一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周华:我认为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有这样几点:
第一点,《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定立场和一贯主张。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以及之后制定的刑法、民法通则等都有反对暴力、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相关内容。2001年婚姻法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之后十多年来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目标,时至今日,国家又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应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反家暴立法进程的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第二点,《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一个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专门就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的决定,《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十八大之后国家出台的一部涉及老百姓生活的社会法,这部法律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国家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也是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法律的出台,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点,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小社会,社会大家庭,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反家暴法》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让每个家庭成员远离暴力,对促进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谢谢周主席。刚才周主席也说了,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社会领域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新出台的《反家暴法》涉及到千家万户,它究竟有什么特点?我想很多网友对此也非常关心,接下来我们有请市人大内司委陈敏主任与广大网友聊一聊这部新法它的特点都有哪些。
陈敏:应该说它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我的体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这部法律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部法律开篇就提出了立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个就表明了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长期以来,应该说根深蒂固的不平等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有的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好像是家庭私事,施暴了还理直气壮;比如有的家长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把孩子打伤了、打残了,还认为是为孩子好;还有的家庭成员无视法律赋予的家庭责任,对老年人忘恩负义、虐待老人,这样一些现象都是存在的,而这些现象由于发生在家庭当中,常常被看成是家庭的私事,从而掩盖了它的违法性和劣根性。这次立法明确提出了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就让老百姓明确的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这样既有利于引领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推动良好家庭关系的形成,也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想这是我体会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这部法律坚持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实现了以妇联组织为主导到以政府为主导的转变,体现了法律的宣示性。在具体处理家暴问题上,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制定了明确的具体的措施,设计了可操作性的法制程序制度。比如说强制报告制度,比如说公安告诫制度,再比如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等。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就有相应的部门介入和及时制止,这样就将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暴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个特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家庭暴力能否得到根治,需要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加强家庭道德文明建设。反家暴立法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要求国家、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包括大众媒体,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来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的教育服务等等,同时也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等等这样一些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
主持人:谢谢陈主任与我们分享您的体会。在网友关心的话题中,“这部法律有哪些内容”、“它的亮点是什么”热度也很高。就这个话题,有请陈主任与我们再做进一步交流。
陈敏:如果说亮点的话,我感觉有这么几点:
一是它结合中国的实际,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的范围。该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对身体的侵害,精神暴力,比如说经常的谩骂、恐吓等等,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外,还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规定参照本法来执行。这个我想是一方面的亮点。
第二方面亮点,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报告制度。这部法律充分地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未成年人,他是需要家长来监护的。也包括精神病人。充分考虑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强制报告责任,就是有关的部门,发现了家庭暴力的问题之后,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这就体现了对弱势人群的关注,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对弱势人群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是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度。过去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常常是警察到现场调解,但是缺乏有效的手段。现在法律规定,警察出警,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就会出具告诫书,这个告诫书是以法律的强制力明确禁止施暴人的再行施暴,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将告诫书送到村居委会,由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加强监督。公安告诫制度我觉得既是地方实践的成功总结,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暴的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当中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是这部法律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令制度将事后的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这样就开启了国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应该说也彰显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演播室,还邀请到了部分热心网友、市民和媒体记者。接下来,我们有请记者就这部即将实施的《反家暴法》进行提问。有请……
记者:赵局长您好,我是连云港发布的记者。我们知道《反家庭暴力法》即便出台了,但是真正能够得到落实,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请问公安机关准备采取哪些举措,保障《反家庭暴力法》的顺利实施?
赵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顺利实施,切实履行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市公安局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做好接处警工作。规定民警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投诉时,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及时救助,不得以“家庭纠纷案件是小事”而推诿。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对需要就医的及时协助救助,并做好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是做好伤情鉴定工作。伤情鉴定是家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证据。很多家暴都是在反反复复中逐步升级,周期长,再加上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强,很多都没有及时作伤情鉴定,而伤情鉴定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此,市局将进一步做好家暴中受害人伤情的鉴定,在法医门诊部开设绿色通道,简化鉴定流程,第一时间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为受害人申请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家暴加害人提供扎实的证据保障。
三是做好家暴告诫工作。这次《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形式把这一制度固定下来,我认为是法治的进步。家暴案件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情节较轻微的,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由派出所会同妇联、社区(居、村)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训诫,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当场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签字捺印并及时抄送当地妇联、社区(居、村),对家暴形成全面的监督网络。
四是做好培训工作。我局将把《反家暴法》纳入民警全年的学法计划,经常性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反家暴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民警主动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主动邀请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民警,在收集证据、询问技巧、沟通技巧等方面对一线民警开展反家暴业务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业务能力。
主持人:感谢赵局长,感谢连云港发布的记者。就全国范围内而言,家庭暴力是普遍性社会问题,近几年家暴警情在逐年上升,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确实需要公安机关的干警付出更多的努力。接下来还是我们的提问环节,有请记者继续提问。
记者:赵局长您好,我还有一个问题,请问公安机关对触犯《反家庭暴力法》的家暴加害人,有哪些处置措施?
赵健:作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能部门,《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好的,感谢二位。接下来,我们还有哪位记者需要提问?
记者:刘局长您好,我是连云港日报的记者。请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怎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刘红: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或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受害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另外,因家庭暴力导致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当地司法局。
如果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拨打法律服务热线:12348,有专业的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主持人:感谢刘局长。请记住法律服务热线12348,那里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下面有请记者继续提问。
记者:刘局长您好,我是连云港电视台的记者。因家庭暴力导致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者,应该怎样申请司法鉴定?
刘红:因家庭暴力导致身体遭受损害的,要及时去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医生详细、准确、客观的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如果受害人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保留受伤害证据的,可以带着医院就诊的相关资料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各地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以到连云港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记者:请问发生家庭纠纷,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刘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各地的村委会和居委会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发生家庭纠纷或者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然,调解工作也是义务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主持人:感谢二位。应该说《反家暴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产物,也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具体实施提供了很多细节上的、制度上的支持。下面有请记者就新出台的《反家暴法》继续提问。
记者:陈处长您好,我是连网的记者。当前,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关注的社会问题,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和各种社会力量对其进行预防和惩治。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高度。请问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犯罪中应当发挥哪些职能作用呢?
陈长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使逮捕权。逮捕强制措施是加强对家庭暴力刑事执法的有力工具,检察机关在审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一定要慎用逮捕措施,坚决批捕严重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者,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予以批准逮捕给家庭施暴者传递了一个信息,即他的行为是犯罪,他的行为是不为社会所容忍的。
二是依法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组织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机关对严重家庭暴力实施立案监督。
三是依法行使公诉权。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四是依法履行告诉职责。对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被害人因受到强制、恐吓而不敢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通过公权力强制介入的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依法查处反家庭暴力法执行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反家庭暴力领域的渎职犯罪,遏制懒政怠政、以权谋私、以权谋利的职务犯罪问题,促使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有效惩治和及时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记者:苏庭长您好,我是苍梧晚报的记者。请问人民法院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呢?
苏震:我市两级法院自2014年以来,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成立了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负责全市家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目前,两级法院已经全面完成了机构设置,配备了一批素质较高的审判综合团队,为贯彻执行反家暴法奠定了队伍基础。自反家暴法分布以来,我市两级法院也组织开展了法律条文、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学习活动,我院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对相关司法人员开展反家暴法的集中培训,将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授课,为正确理解、全面实施反家暴法夯实业务基础。
记者:请问苏庭长,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
苏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基本原则。《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指出了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该法第三十七条还对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并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暴力方式。第二十条规定了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及伤情鉴定意见等。上述规定是指导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只要当事人之间具有上述身份关系、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并提供上述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行为人有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
记者:苏庭长您好,我是市广播电台的记者。有些施暴者因性格暴躁、嗜酒、赌博等原因对家人反复施暴,性质比较恶劣,给被施暴者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常常走投无路求助到我们媒体,像这样的案例我们想问新的反家暴法能给被施暴方提供哪些切实有效的帮助呢,请法院的领导谈谈?
苏震:夫妻关系中,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的选择了离婚,有的选择维持婚姻。受害人如果坚持离婚,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但实践表明,很多受害人没有采用离婚的方式;也存在有的即使想离婚不敢离的现象;很多离婚的,也存在分手暴力的问题。如何对这部分人加以特殊保护,新出台的反家暴法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的、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消、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法律中,从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有利于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主持人:确实可以看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里面有很多具体的措施得以细化,感觉家庭受害者有了盾甲一般,有了一个保护伞在支撑着,请问周主席,作为妇联应该怎样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的落实呢?
周华:近年来,各级妇联组织一直在积极呼吁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可以说,在制定反家暴法的立法中,妇联是全力的推动者。今后,我们会一如既往,根据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积极地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地做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落实工作。我们会重点做好宣传、引导、帮助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普法大篷车”、法制大讲堂、婆婆妈妈大舞台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行宣传,让老百姓知道这部法律,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是引导家庭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家风。我们将深入推进家庭文明建设,进一步开展好“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大力倡扬、传播好家风、好家训,组织更多的“最美家庭”讲自己的家庭故事,通过这些活动,引导广大家庭夫妻和睦、科学教子、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谐。
三是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家暴的救助帮扶工作。妇联长期以来一直在做着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我们将继续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结婚登记引导、婚中纠纷劝导、离婚干预疏导工作机制,对家庭成员中被施暴者给予关心、帮助。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造福千千万万个家庭,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港城作贡献!
主持人:谢谢周主席,通过您刚才谈到的,比如说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立法,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等等这样一系列的措施,我相信有我们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我们全社会对反家暴的意识一定会有更加强化的认识,也对法律会有更加坚定的认识,会有更多的人对家庭暴力说“不”,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解读,感谢广大市民的关注,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访谈的全部内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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