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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1 16:0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连政办发[2008]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须具有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重、大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或各区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与资金发放
     第八条 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市区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享受各种保险、医保核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后,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家庭医疗费用年自付或家庭经济损失城市居民超过5000元、农村居民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可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户每次最高救助2000元。每户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并实行一次一审批。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发放。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申请、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临时生活的救助,由户主或者本人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也可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证卡、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复印件);
    3、各种保险、医保核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等票据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生活救助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或委托居(村)委会调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经核查,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 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市区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省补助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市区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对开发区财政按2.5:7.5分担)。
    市、区财政每年统筹资金80万元,其中:市财政40万元(含市 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20万元),新浦区15万元,海州区8万元,连云区8万元,开发区9万元。
    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安排金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临时救助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建立“临时生活救助专户”,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区财政、区民政部门联合每半年,分别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上半年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承担的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再由各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入各区民政部门“临时生活救助专户”。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求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七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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