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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1 16: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连民保[2011]1号   连民财[2011]12号

 
各区民政局(开发区、徐圩新区、科教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8]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全额资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从市级城乡医疗救助统筹资金中一次性划入下年度参保参合资金。
     2、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3、提高救助比例。即: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从60%提高到80%,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从30%提高到5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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