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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1 16: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连政办发[2008]93号

 
    第一条  为保障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残人员:是指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第三条  救助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分级运作、属地管理,救助能力相适应,个人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职责: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财政、卫生和残联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内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管理工作。
    市残联人联合会负责市区重残人员审批发证工作;区残联负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本区重残人员审批发证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市残联做好市区重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区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区重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救助经费筹集、下拨及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救助经费筹集和救助资金管理发放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及条件:申请享受本办法生活救助的重残人员须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本人无固定收入(本人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其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生活救助:
    (一)正在服刑期间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三)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四)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五)其他情形不应当救助的。
    第七条  救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八条 申请救助、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由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2张。
    (二)受理。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进行初审、填写《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审材料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审核材料7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将《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表》提供给本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申请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经济收入的核定依据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规定内容施行。
    第十条  资金发放: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供的《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表》,经核定后直接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二)省补助资金;
    (三)救助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分担: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对开发区财政按2.5:7.5分担)。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区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重残人员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承担的资金拨付至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负责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的,追回已取得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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