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兼顾缓解其他企业和单位归还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不足的困难,帮助企业和单位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设立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和单位,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兼顾其他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其他所发生的金融机构表外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成立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协调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局、国资委、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金融办、税务局、工商局、工业投资集团和相关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由市工业投资集团出资2亿元人民币,设立首期应急转贷资金。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根据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情况和转贷需求情况,适时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应急转贷企业和单位的融资需求。支持有应急转贷需求的县区和社会资本加入,做大应急转贷资金池。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和市工业投资集团成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资金管理平台)。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负责开发网上管理系统、企业资格审核、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市工业投资集团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运营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在连云港市市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或支持的方向,运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条应急转贷资金只与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与市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市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工业投资集团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和市工业投资集团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为充分提高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应急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收费费率如下:

用款金额

用款2天内

日综合费率

用款超过2

日综合费率

单笔4000万元以下(含4000万元)

0.4‰

0.45‰

单笔4000万元以上

0.3‰

0.35‰

单笔1亿元以上

0.2‰

0.25‰

注: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用款费用。

第十四条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超过4000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和逾期贷款使用申请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向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由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的申请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把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应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同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和企业。

第十八条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天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产生的费用由合作银行负责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同时填写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依照承诺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错或者违约导致市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市级评优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应急转贷资金的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后,盈余部分归市工业投资集团。当有其它社会资本参与时,扣除相关税费后,盈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解散

第二十六条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净资产由市工业投资集团收回。当有其它社会资本参与时,解散时的净资产按各方实际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市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国土、住房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优先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