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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时间:2016-12-16 09:13:48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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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农〔2016〕4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小反刍兽疫消灭

  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畜牧、农水、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号)、《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和《连云港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3〕94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连云港市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连云港市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2016—2020年)

  2.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连云港市小反刍兽疫消灭

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和《连云港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准确把握疫病发展趋势,开展科学防治,采取综合措施,坚决消灭小反刍兽疫。

  二、防控目标

  2016年,全市完成行政区域内小反刍兽疫总体状况评估,市辖区内的羊只继续实施免疫,并做好监测、监管工作。

  到2018年,全市达到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免疫无疫区)标准,并开展退出免疫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逐步退出免疫。

  到2020年,力争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农业部、省农委对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的期限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总体策略与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的防治策略。以区域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推动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基础上,划定免疫无疫区和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对免疫地区,通过采取免疫、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对非免疫地区,或通过免疫无疫区评估验收的地区,强制退出免疫,采取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

  骆驼、鹿等其他易感动物小反刍兽疫防控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防治措施

  (一)日常防疫管理

  养羊场(户)、活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应当加强日常防疫管理,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定期做好清洗消毒工作,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免疫接种

  养羊场(户)要做好羊群免疫工作,对新生羔羊和新补栏的羊要及时补免,并做好免疫记录,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防疫督查,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效果。

  (三)监测预警

  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动物群体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非免疫动物群体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对病原学阳性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追溯排查等防控工作;对血清学阳性的非免疫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动物进行全面排查,并隔离观察至少21天,在隔离期内每周开展检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三县和赣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样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省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确诊。

  (四)调运监管

  加大活羊调运监管力度,严禁活羊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继续饲养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可以从非免疫地区调运至免疫地区,在免疫地区之间、非免疫地区之间也可以跨区调运,严禁从免疫地区调运至非免疫地区。对用于屠宰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要直接运达目的地屠宰场屠宰,严禁中途卸载或继续饲养。

  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当地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状况开展产地检疫。对尚未通过无疫评估验收的地区,免疫场群要求免疫抗体合格,非免疫场群要求抗体阴性。

  鼓励活羊就近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

  (五)应急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控制、扑灭疫情;必要时,按要求采取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当地野生小反刍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六)境外疫情防范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有疫国家和地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强化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有效防范疫情跨境传播风险。

  (七)宣传培训

  各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小反刍兽疫诊断和防控能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科普知识,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引导协会、企业、养殖者和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本方案的实施。

  (八)评估验收

  各县(区)要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要求,将各项工作措施做细做实,加快推进小反刍兽疫无疫区建设,并根据工作进展,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阶段、分区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以县(区)为单位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做好消灭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推进本方案实施。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联防联控,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二)条件保障

  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的实施。同时,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加强无疫区建设工作。

  (三)科技支撑

  各县(区)要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人员的疫苗试验和快速诊断技术培训,提升疫病监测与风险评估的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鉴定、纯化和保存工作。

  附件2:

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一、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国内其他地区或毗邻小反刍兽疫感染国家间没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小反刍兽疫病毒传入。

  (二)所用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疫情报告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区域内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五)具有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病例。

  二、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上述(一)、(三)、(四)、(五)款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

  (二)过去24个月内,没有进行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

  (三)停止免疫后,未调入用于饲养的免疫动物。

  三、无小反刍兽疫区内发生疫情或感染时,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一)发生疫情或感染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该无疫区的无疫状态暂时中止。

  (二)开展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局限性的疫情。

  (三)建立感染控制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的区域建立感染控制区,并确认发病动物和其他周围的易感动物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感染控制区应不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范围。

  (四)对整个无小反刍兽疫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控制区内疫区周围的受威胁区强化主动监测。

  (五)对感染控制区内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对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不得流出感染控制区。

  (六)最后一例病畜处置完毕后42天,可宣布感染控制区建成。

  四、无小反刍兽疫区的恢复

  (一)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符合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感染控制区建成后,除感染控制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无小反刍兽疫区。感染控制区内如6个月内再没有发生疫情,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感染控制区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

  (二)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不符合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但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内再没有发生疫情,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

  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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