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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1-01-20 16:05:27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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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连云港实际,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经家庭农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年度监测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产生。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初核、县级审核,经各级主管部门层层审核、逐级把关,确保评定工作质量。

第五条  各县区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申报扶持家庭农场类项目时应当优先享受政策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逐级评定制度,申报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县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主具有当地农村户籍,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规模适度。经营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及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

(1)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面积不低于150亩;

(2)从事露天经济作物种植的,面积不低于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

(4)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不低于50亩;

(5)从事畜牧业养殖的,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0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1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200只,肉禽年出栏不低于50000只,蛋禽存栏不低于10000只;

(6)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70%;

(7)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

(8)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效益明显。家庭农场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五)规范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房场地和管理用房,场容场貌整洁美观,具有家庭农场标识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执行生产销售记录簿、财务收支记录簿和培训登记簿“三簿”制度,有相对完整的生产销售、财务收支、合同管理、用工登记等台账资料。

(六)运营平稳。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范围明确,主业突出,田间设施完善,有规范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被评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不低于2年。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准确完整。

(七)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3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八)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二)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三)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四)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五)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六)符合中央和省市政策鼓励支持的;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的。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6月底前综合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数量,并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县区推荐材料,组织进行“推磨式”现场核查,综合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将名单在连云港农业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

第十条  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在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中,应当及时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让家庭农场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知。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商标证明,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表3,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监测表进行抽查复核,于每年3月底前将监测表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监测表与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监测报告,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家庭农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收回荣誉牌匾:

(一)申报市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填报监测表的;

(六)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

第十五条  对于因取消市级示范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递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与前述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与依据本试行办法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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