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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2018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

  • 时间:2018-04-10 17:06:02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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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文件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及规范办学(园)行为的各项要求,依法治教,阳光招生,公平公正,着力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制定全市招生工作意见;县区教育部门在政府领导下,根据区域内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常住人口分布及全市招生工作意见,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方案),规范组织,严格管理。

2.划片就近,规范实施。县区教育部门应遵循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房产(或不动产权)证三者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划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施教区。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必须在当地教育部门统一领导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提前“签约”或录取学生,严禁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严禁以任何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考级证书选拔新生。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实行“阳光分班”“均衡分班”“标准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3.兜底保障,公平公正。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要妥善安排留守儿童少年入学,建立入学档案,确保留守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积极接纳特殊儿童少年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入园)。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多途径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为家长提供便捷高效的招生咨询服务。

三、工作职责

1.县区教育部门要将学前教育招生纳入计划,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指导幼儿园结合省定规模和班额标准自主招生,要严禁已关闭和不符合临时看护点条件的幼儿园招生。在保证基本需求和多样化服务的前提下,可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进行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试点,逐步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发布实施。

2.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区域内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和省办学标准要求,以道路、河流、桥梁等自然物为参照,科学划定或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定或调整施教区的方案和招生计划须经县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3.县区教育部门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留守家庭、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和特殊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返原籍入学;要切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工作机制,压实责任,创新举措,实行动态监管,提高“控辍”工作成效。

4.县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省定办学标准,起始年级严控56人以上大班额,严禁66人以上超大班额。班额规模超大、学位供给不足的“热点义务教育学校”要自主从严把控招生入学条件。

5.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部门确定的施教区和计划安排招生工作,制定的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县区教育部门审批后实施。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面向城区以外的乡镇招生,不得接收借读生、复读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有关的费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依据省办学标准要求提前向县区教育部门申报招生计划,经批准后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提前“掐尖”招生,严禁计划外招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四、招生办法

1.幼儿园。幼儿入园报名时间由县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幼儿入园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户籍证明、预防接种证、入园健康检查表等到幼儿园登记。幼儿园须严格按年龄招生,小班招收3~4岁幼儿(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招收4~5岁幼儿(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招收5~6岁幼儿(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县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幼儿园根据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填报信息,加强学籍管理。

2.小学。小学招生实行“预报名”核查制度。县区教育部门及小学要提前对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采集,尤其要将留守儿童、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和特殊儿童登记在内。招生学校要将适龄儿童入学名单公布到村组(社区),请村组(社区)干部和村民(居民)帮助学校核对,凡有遗漏的,立即补齐。在此基础上,提前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便于适龄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小学入学年龄须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报名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房产(或不动产权)证、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三甲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3.初中。初中实行无缝对接的招生制度。小学和初中校长是做好“小升初”招生工作的共同责任人,初中校长要组织专人深入施教区各小学了解毕业生及其家庭情况,对照名单,核准人数。小学校长要组织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的毕业生名册和《连云港市2018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送达对接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学生报名时,须携带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小学毕业证书、素质报告册等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初中办理入学手续。在外地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于7月1~10日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部门报名,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流动人口子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若到流入地城区(县城)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于7月1~10日到县区教育部门申请就读,由县区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布局、生源状况等统筹安排;若到流入地乡镇(街道)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可直接向就读学校申请,学校不得拒收,确保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在公办学校有一个学位。报名时必须携带户口簿、公安部门于6月30日前签发的正式有效的居住证、住房部门备案的合法租房契约、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近期税票)、小学毕业证书、素质报告册等办理入学手续。

5.军人子女。根据《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连政联〔2015〕1号)规定,驻国家艰苦边远地区等和驻连部队现役军人、烈士及因公牺牲的军人,其适龄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6.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连云港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等要求,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评价分类办法(试行)》规定的“C类”及以上和博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持有人凭有关证明,其适龄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7.来连投资人子女。根据市政府《关于连云港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08﹞21号)的有关精神,在连实体投资并取得“直通卡”者凭有关证明,其适龄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五、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教育部门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区域适龄生源信息数据的调研分析,切实加强对学位供给与需求的科学研判,细化招生方案,严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确保政策落地。各县区最迟于6月30日前公开发布施教区和招生方案,各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于7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9月15日前将新生报到注册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2.落实“六严”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部、省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各县区、学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开展阳光招生。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本县区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不折不扣从严落实《严禁中小学、职业学校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连委教〔2017〕6号),即“六严”规定,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学校)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3.做好宣传引导。招生入学工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各县区、学校(幼儿园)要积极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消除宣传盲点,既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也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让阳光招生政策大众知晓、社会支持、家长理解,积聚教育工作正能量,努力营造良好招生环境和舆论氛围。

4.推进优质均衡。县区教育部门要以改革完善招生入学方式为契机,多管齐下,创新举措,大力实施连云港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义务教育内涵发展实施工程和村小质量提升工程,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教育共同体(教育联盟)建设等实现全覆盖,确保教干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常态化、高质量,切实帮助乡村、薄弱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着力办好每一所老百姓家门口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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