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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方法》的通知

  • 时间:2019-05-15 10:02:47
  •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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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教育局,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徐圩新区文教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市教育局制定了《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19年4月4日


  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引导和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经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办学设施设备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三)日常管理情况。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信访稳定、安全隐患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四)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八个一律”有关要求检查办学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可结合民办学校办学管理情况及学校层次和类型,分类进行年检,分年度确定检查重点范围。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六条  民办学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情况综合确定。
  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形成年检自查报告,同时填写年检所需报送的表格,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并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检查组依据检查细则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考察、核查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和听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四)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根据年检情况,进行研究评议后,确定年检意见和结果,及时公布年检合格机构信息。相关年检结果同时报送市教育局。
  年检时间如有变化,以市教育局下发的当年年检通知为准。
  第八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上报材料清单;
  (二)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检报告书;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附固定资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复印件;
  (七)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八)连云港市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九)学校章程(无变更事项或修改的不需要提交);
  (十)上年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广告印刷品;
  (十一)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没有食堂的学校不需提交);
  (十二)校舍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十三)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基本信息登计表(由各民办学校填写并提供电子稿,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类别分别汇总填报)。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三项材料,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格式文本。
  第九条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加盖学校印章,保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年检报告书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提交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有材料按第八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按时报送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第十项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在检查细则和各校上报的年检报告书中签署评估意见,作为评定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检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更换办学许可证时,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本年度未招生办学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二)办学过程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办学内容、许可事项,擅自进行联合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三)办学条件差、学校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的;
  (五)办学方向、教育内容和方法、办学行为违背教育法规、教育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教育质量低劣的;
  (六)虚假宣传、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招生、损害学生利益的;
  (七)教师配备不合理,拖欠教职工工资,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给教职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八)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违反规定乱收费、非法集资,未使用合法票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擅自取得办学收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学校师生或群众上访投诉较多,对于师生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检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整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配合检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四)因校方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因校方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四条  年检结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检结果、加盖年检印章,并及时公布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同时报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民办学校应当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继续正常办学;对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当年年检结论变更为“不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期满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终止办学。
  整改期间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终止其办学资格并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  对民办学校实施停止招生、终止办学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办学层次的要求和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学校年检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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