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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2年11月16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含改建、扩建)”。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统一易地修建”修改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进行易地建设和管理。”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六)项。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和挪用。”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防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等相关信息数据、资料”。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平时使用人应委托已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

(八)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书,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修改为:“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与平时使用人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书”。

(九)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

(二)删去第十六条(八)项、第十七条(十)项、第十八条(十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