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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3 信息来源:灌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连退役军人〔2021〕45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从2021年8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下发了贯彻意见。为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现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老复员军人遗孀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国家标准(或增长幅度),按国家标准(或增长幅度),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按国家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月提高50元,每人每月为66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负担50%。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5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负担50%。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五、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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