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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2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审批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基本信息

幼儿园设立审批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审批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审批局1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受理条件:《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苏教基〔2004〕28号: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二.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材料

1、课程实施方案与主要教育资源

2、拟办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3、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4、消防安全证明

5、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6、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7、拟办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8、拟任园长及拟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9、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0、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11、申请报告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515507

监督投诉方式:0518-8188815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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