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连云港农业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8 09:4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一带一路”农业国际合作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可用于建设农业国际合作示范区的资金,资金规模根据工作需要和市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

  第二条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开放性程度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大的外向型农业企业,着力建设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农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制定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连云港市开放型农业建设主体,包括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农业对外投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等。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必须是在连云港市依法设立的,从事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经连云港海关登记在案,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定额补助和表彰奖补。

  第七条农产品出口企业项目重点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研发机构、技术改造、新建或改扩建厂房、更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贮藏设施等方面,扶持开展农产品境外营销与推介、境外营销窗口建设、境外注册品牌。

  第八条农业对外投资企业项目重点支持在境外建设生产和加工基地,开展中国先进技术、装备和农业技术服务,境外品牌打造与推介,农业对外合作贷款和投保等。不包括单纯的农业对外贸易。

  第九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环节包括包括园区信息管理平台、跨境电商销售平台、质量监控平台、公共检测平台、物流仓储平台、出口产品展示馆平台、农业国际合作研究院等(适当支持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的辅助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引进、试验推广应用;出口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质量追溯体系、目标市场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第十条对以下单位给予奖补:(1)“一带一路”连云港农业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2)农业特色园区建设先进单位;(3)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单位;(4)农产品出口先进单位;(5)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建设先进单位;(6)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先进单位。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市明令禁止的机关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市农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农业发展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计划,对贷款贴息,定额补助等项目,适时下达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申报,奖补项目需提供表彰文件。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见申报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六)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七)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如:表彰文件等)。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经县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

  第十六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农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要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有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市农委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申报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单位)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其他同类型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