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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3-12-29 15:32:27
  • 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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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推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2002年施行的《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解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衔接不够、设施设备功能滞后等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一)提前谋划,统筹推进。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起草方案,选定立法咨询单位,组建起草小组,做好准备工作。在明确立法工作任务以后,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结合《连云港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和市辖区各单元详细规划征求意见情况,统筹推进《办法》起草工作。

(二)摸清需求,综合施策。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涉及的规划内容进行研讨,分析最新政策文件,形成工作思路。召开全市环卫条线工作座谈会,梳理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排查需要着力解决问题,商讨解决路径。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现场学习观摩、听取经验介绍等形式,积极了解兄弟城市有关情况;通过走访群众、查看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卫生整治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综合各方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办法》初稿。

(三)精心打磨,力求实效。自2023年7月开始,对《办法》草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分别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等28家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办法》评审稿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并邀请省厅专家对修改稿进行环卫政策和专业审查。根据专家意见,对接市司法局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审议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由城市拓展为全市行政区域,对环境卫生设施包含内容进行说明和列举,明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环境卫生工作机制,明晰市各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二)规划建设。规定专项规划编制重点内容,保障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开展标准编制,建立“四同步”和“四同时”制度,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要求。

(三)管理维护。明确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规范征收和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重建要求,提出环境卫生设施信息化建设要求,明确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责令改正的内容。

四、主要特点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对上位法已经有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在内容上力求精练实用,在操作上注重切合我市环境卫生工作实际。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制度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将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文件精神具体化,落实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内容,并将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管理范围。

(二)重点突出规划建设落实。《办法》用十四条对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规划条件、方案设计、组织建设、核实验收等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力求解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我市环境卫生设施功能和布局,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持续提升打好基础,为市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城乡生活环境。

(三)加强环卫设施管理。解决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维护不到位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职责。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重建未补、点位确定困难的情况,通过原址重建、原地块选址另建、与建设项目同时建设等方式解决,建设标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替代设施。对于提供资金补偿,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应当在征收前明确重建的规划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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