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执行告别缩水走样
城乡低保、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房分配和种粮补贴等政策执行更规范
享受低保或补贴等惠民政策,有群众因对国家政策不了解,面对疑问不敢言,怕失去机会,索性自己吃点亏,却让个别基层干部从中得到实惠。今后,这种让国家惠民政策执行“缩水走样”情形再也无法立足。即日起,我市开始“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动惠民政策阳光操作、全程监督、公正服务,严格规范管理,重点整治城乡低保、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等8个方面政策执行中的“缩水走样”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杜绝惠农政策因人而异
对于城乡低保、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民政策受益人,将由管理审批机关按一定比例定期复核,年度复核覆盖面原则上不得低于1/3,确保对象准确、待遇公正,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清退,坚决杜绝惠民政策执行中因户因人而异的现象。同时,还将把惠民政策执行“缩水走样”专项治理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对于规范审批城乡低保户问题,有关部门将严格界定低保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县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县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后,还要对享受低保者相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并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人员上报制度。有关部门还将对此实施动态管理,做到进出有序。
保障房分配严禁暗箱操作
村委会必须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发生。对政策执行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人员将予以严惩;对弄虚作假的农户,将取消补助,追缴已发补助资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后依然违法违规征地、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或多次整改仍未取得实效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健全保障房分配审核机制,针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难以审核的共性问题,将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社保、房产、公安、公积金管理和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联动审核机制,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和条件,审核保障房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研发使用,做到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和分配结果“五公开”。同时,严格执行年检、巡查和抽查制度,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退出保障性住房。
种粮补贴阳光操作
从2015年起,市、县区不再下达插秧机等农机具购置硬性指标任务。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在当地经营土地的外来人员申领补贴时须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购置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须出具设施农业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供货单位要在经销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配置,不得代办补贴手续。同时,规范购机转让、退货制度,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乡镇相关部门初审,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
粮食直补、良种补贴按实际种植面积全覆盖,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发放。种粮补贴按照谁种粮、谁得补贴的原则执行。农民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以及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不予补贴。财政部门按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清册,通过“一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上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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