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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时间:2024-01-03 14:55:38
  •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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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连云港具备发展海上旅游船艇从事旅游观光等旅游客运经营的先天条件和基础,连岛景区、秦山岛景区有着非常适合海上旅游客运和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资源。2022年12月,邢正军市长在市文广旅局报市政府的《关于厦门海洋旅游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上批示“沿海旅游工作请云燕同志牵头,文广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区县抓好落实,船艇管理工作请交通局参照兄弟市起草相关文件。连岛的整体提升优化请新忠同志牵头,连云区具体负责,形成方案后专题研究”,开通连岛至秦山岛海上航线列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工作报告任务。

目前我市共有2家从事国内沿海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企业,分别是连云港连岛海上游艇俱乐部和连云港秦山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连岛海上游艇俱乐部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内普通客船运输,已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营运资质,共有各类船舶21艘,其中办理船舶营运证的客船4艘(总计260客位),帆船4艘,游艇5艘,小艇4艘,其他客船4艘。目前,新建客船已经交付一艘80普通客船,本月底将完成第二艘80客位客船的交付工作,下一步将进行一艘99客位、一艘150客位客船的建造工作。秦山岛国内沿海水路运输主体为连云港秦山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隶属赣榆区区政府,正在申请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司现有普通客船1艘(99座客位),新建造的两艘80座客船整体建造工程已接近尾声,预计本月底前交付使用。

目前国家和省层面有关船舶载客运输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对象仅限于载客12人以上的客船,江苏省目前对载客12人以下的船艇运输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国内一些沿海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地方规定,如福建、山东省以及厦门、秦皇岛、青岛、威海、日照等沿海城市均出台了沿海旅游运输或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对载客12人以下小型客船运输的管理进行了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一部适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一)调研阶段。2023年3月至5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先后到厦门、青岛、威海、日照等地学习考察沿海旅游客运和小型旅游船舶管理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定经验,同时对我市沿海旅游客运情况进行了调研。

(二)起草阶段。借鉴了厦门、青岛、日照、威海、秦皇岛等多个市涉及沿海旅游客运和小型船舶地方性管理办法,起草了《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22日、4月7日组织召开两轮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研讨会,围绕海上旅游船艇管理工作涉及的船艇范围界定、运营管理、港口规划区外客运码头管理等尚无明确法规规定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对《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完成相关内容。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5月23日起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1个月时间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整和修改。

(四)专家咨询阶段。6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会,邀请交通运输、海事、文广旅等管理部门代表以及法律、港航、海事方面专家参加会议。会上充分吸纳各管理部门和专家成员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框架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资质准入、经营管理、航行安全、应急救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九章,共三十六条。《管理办法》规定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海上通航水域使用海上旅游船艇从事旅游观光等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分政府各部门、沿海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责任范围,合力做好我市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范了资质准入条件,区分不同类型的海上旅游船艇经营者的准入条件、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明确靠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海域、土地等相关手续,新开航线的评估论证程序和评估内容。

《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内容:载客12人以下的旅游船艇的备案条件和备案部门;接靠海上旅游船艇的连云港港港口总体规划区域以外的客运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海上旅游客运航线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辖区内载客12人及以下的海上旅游船艇备案和连云港港港口总体规划区域以外的客运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客运码头管理;新开海上旅游客运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航环境、可行性、通航安全影响、安全风险、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分析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运营新开航线。

《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和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旅游客运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旅游客运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打击违法旅游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规范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管理及应急搜救管理,明确海上旅游客运安全航行规定,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义务,市和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遇险应急救助机制,连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应急搜救。

《管理办法》规范了执法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因《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故未规定具体罚则,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海上旅游客运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重点内容说明

关于载客12人以下海上旅游船艇资质准入。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载客12人以上的客运船舶运输实行质资许可制度及企业化经营为主的管理制度,国内其他沿海城市如厦门制定的有关载客12人以下旅游船艇的管理规定大多以备案及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管理手段。

鉴于《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及连云港市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目前难以做到资质许可及企业化经营管理。为此,《管理办法》对载客12人以下旅游船艇资质准入采取了备案管理。根据连云港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厦门等市的经验教训,为了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强化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使用载客12人以下的海上旅游船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备案申请人须是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

五、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2日至6月23日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召开部门内部研讨会、相关部门座谈会、专家咨询会,以及5月23日起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示《管理办法》等方式,对《管理办法》充分征求了内部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海事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学会和市交通协会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司法局部分立法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汇总整理10条实质性修改建议。针对修改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8条意见予以采纳,1条关于修改适用范围为休闲船艇,将渔港水域至渔港水域外范围及休闲渔业船艇纳入管理办法内的意见不予采纳,1条关于将游艇、摩托艇等纳入海上旅游船艇范围的意见部分采纳。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借鉴浙江、厦门、日照、青岛等地的经验,休闲渔业船艇是使用经营性渔船为游客提供在海上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垂钓、捕捞、采集等非生产性捕捞的相关经营活动;摩托艇是在相对封闭水域为游客提供休闲娱乐体验的;休闲渔业船艇和摩托艇并不是以运载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为目的载客船舶,所以休闲渔业船舶和摩托艇等不适用本办法。据了解,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正在拟定休闲渔业船舶相关的管理规定。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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