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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解读(二)

  • 时间:2016-05-03 17:22:44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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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解读

1、小餐饮店基本要求:

(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内外环境整洁,应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地面硬化、平整、无裂缝,并有排水系统。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4)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储、更衣、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和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5)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6)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7)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8)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9)配备满足需要的冷藏、冷冻柜(库)等专用冷藏设备,半成品、成品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10)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11)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小食品店基本要求:

(1)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6)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小浴室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3)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要求。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4)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5)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5%。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7)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8)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9)修脚工具执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4、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要求。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相对独立设置,有机械排风设施。

(3)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4)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5)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5、小歌舞厅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要求。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3)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6、小旅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要求。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配备专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

(4)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5)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

(6)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9)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10)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原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解读

1、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2、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要求,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饮用水,卫生状况应达到《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的要求。

3、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16134-2011)、《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26343-2010)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4、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29433-2012)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原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解读

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用人单位各类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得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形。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来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因素,生产管理产生的有害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和毗邻环境产生的有毒有害因素。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认真实施。

(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上岗前体检率、在岗期间体检率、离岗时体检率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定。

(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等体检内容、项目、周期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4)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及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对职业病人及时安排治疗或妥善安置,对职业禁忌证者及时调离所禁忌的作业。

(5)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的配置、分布、能力适应当地需求。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规范报告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7)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3、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安排职业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对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考核和评价。

4、重大职业病事故:

重大职业病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职业病事故。评审年度的前三年不得发生此类事故。

六、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原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解读

1、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实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格局。

2、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原文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解读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环境清洁,地面硬化或绿化,应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m以上;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要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要设置脚踏式垃圾桶。

2、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分开,并根据用途标记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3、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与非食品或个人物品;储藏食品时要按照类别分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常温、冷藏、冷冻等要求存放,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并定期检查,以防发生、过期变质;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维修、检查温度,以确保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

4、食品加工应符合如下要求: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加工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5)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6)加工食品时,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包装等流程合理布局,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7)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鲜榨饮品、生食海产品加工等应在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使用前应使用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对空气和操作台消毒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8)食品添加剂应在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内加锁存放,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9)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餐饮具及重复使用的包材等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适用热力消毒的最好采用热力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10)运输食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保质期和温度;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车厢内温度,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5、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1)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规定区域、限定时间、统一配送、限定经营品种管理方式。

(2)对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备案方式规范准入。

(3)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并发放体检培训合格证。

(4)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着工作服、发帽、口罩,采取货款分开销售,并设置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

原文

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解读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1)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以上。

 (2)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2、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合格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证合格证备查。

(3)上岗时要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指甲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4)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工作时严禁吸烟,不嚼口香糖、进食;不能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3、清洗消毒制度:

(1)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等建议采用热力消毒方式,采用煮沸蒸汽消毒100℃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度℃,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易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

(2)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3)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

(4)清洗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交予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清运,严禁在操作间内过夜。

4、防蝇防鼠等设施要求:

(1)防蝇防鼠要求网: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应加设防蝇防鼠网,材质防蝇防鼠最好采用不锈钢网;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的防蝇防鼠网眼径要小于0.6㎝;下水道防鼠网眼要小于1㎝,防鼠网前30㎝要加设栏栅阻挡垃圾堵塞网眼;管线入口等缝隙要用水泥填封。

(2)防鼠板要求:在与外界相通门窗最好采用金属材质,与门框或地面间的门窗缝隙要小于0.6㎝;食品库房等在食品库房等入口处设置630㎝以上的铁皮防鼠板,两边设置凹槽,以固定防鼠板。

5、防蝇设施要求:

(1)纱门纱窗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要设置防蝇沙门、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等设施,;对外能够开启与外界相通的开启式窗户的窗口要设置纱窗,所设置的防蝇设施要有效防止苍蝇进入。

(2)灭蝇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通道处安置灭蝇灯,设置高度1.5~2米左右,晚上开灯,在光线较暗处的,白天也可开灯,严禁在食品储存地或食品操作台的上方设置灭蝇灯。

原文

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解读

1、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动物检疫和屠宰等有关要求。

2、经检疫合格的牲畜才可准予入场;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场,并依法处理。

3、待宰牲畜经检疫合格后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凡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等情况的牲畜,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对宰前检疫检出染疫的牲畜,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5、检疫人员在宰前检疫的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6、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朵)、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对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7、集中屠宰所检出的病害牲畜及内脏,应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放。

原文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解读

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小区直饮水的许可准入,各地可自行确定。

2、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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