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有关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 时间:2017-08-29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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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为53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60元;三县城市低保标准为43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10元;赣榆区城市低保标准为45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10元。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符合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连云港市户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呈交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凡拒绝应该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低保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⑴、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⑵、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⑶、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⑷、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⑸、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⑹、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⑺、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十一)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6、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7、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九)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一)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三)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十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五)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家庭各类收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

(五)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六)民主评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等财产信息。

9、家庭各类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七)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八)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十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二、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

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种对象。

2、医疗救助方式

一是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是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后,实行即时结算。

三是门诊救助。从2107年1月15日,市区已实行医疗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后,实行即时结算。

3、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住院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市区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00元。

救助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这5种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这两类人员按80%(灌南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市区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50%比例给予救助。

4、医疗救助结算方法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医疗救助对象证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

    三、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有四类:(1)发生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发生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4)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满3个月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对象有1类,是指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满3个月的;二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三是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委托、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协助下,由2名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录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或者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以由区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单位协商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和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每户人均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

3、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发方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两个层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4、临时救助标准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对同一事项,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一)市区户籍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临时救助: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家庭每人给予一次3至6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2至4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1至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家庭每人给予一次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二)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均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一次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四、物价补贴

1、物价补贴对象范围包括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

2、启动条件和标准

当月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对上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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