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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 时间:2026-05-09 17:02:25
  • 来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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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健委、数据局,开发区、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将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移交县级行使,由各县区(功能板块)按当地审批职责分工执行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和内容

本次移交审批权限的范围为:原市级审批的床位数量不足100张(不含100张,含健康体检中心)的医疗机构。移交的审批权限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校验、医师护士注册等事项,均由各县区(功能板块)依法独立受理、审核、审批并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床位数量达到或超过100张的医疗机构,仍按原有审批权限管理,不纳入本次移交范围。移交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增加至100张及以上时,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时间及工作衔接

(一)正式移交时间。自2026年6月1日起,各县区卫健委、数据局,各功能板块社会事业局、审批局(以下统称承接部门)正式受理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相关审批事项,市卫健委不再受理此类事项。

(二)历史事项衔接。6月1日前,市卫健委已受理但未办结的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在承接部门参与下,由市卫健委继续办结后,15日内移交;已完成登记的此类医疗机构,6月1日由市卫健委通过“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统一移交,名单见附件1。各承接部门做好承接工作,负责后续的准入及监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三)换发新证。各承接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注册书》(见附件2),建立医疗机构信息档案。并通知医疗机构更改“医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审批部门”,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发证日期统一为2026年6月1日,有效期以原证件到期日为准。原有审批档案由市卫健委留存,各承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查询,新受理审批事项的档案由各承接部门归档保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有序承接。各承接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审批权限移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流程,做好人员培训,确保各项审批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各承接部门要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强化现场核查,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确保审批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三)强化属地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诊疗科目、床位数量、人员资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群众健康。

(四)加强沟通协作,提升服务水平。市卫健委将做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督导,及时解答各承接部门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市卫健委的沟通汇报,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存在的困难,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卫健委联系人:王雯,王珊珊

联系电话:85868120

附件:1.移交医疗机构名单.docx

2.医疗机构注册书.docx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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