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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时间:2017-11-30 12:00:09
  • 来源: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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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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