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节能专项执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发)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徐圩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节能专项执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5]3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能源监察审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重点
(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产品(工序)涉限企业(见附表1)的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执行产品(工序)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能源监察审计,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核查涉限产品单位能耗、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情况等,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二)按照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的政策要求,对水泥生产企业(见附表2)的用电情况、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统计,核查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等。
(三)对铁合金生产企业(见附表3),无论其产品是否涉限,均进行生产能耗监察,核查单位产品电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
(四)对用能单位使用燃煤锅炉(见附表4)进行监察,重点检查使用的燃煤锅炉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锅炉运行是否达到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标准要求等。
(五)对非工业用能单位(见附表5)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重点检查单位能源管理制度、淘汰设备使用、空调和电梯管理、能源统计与考核等情况,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整改,按节能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对国家万家企业(见附表6)使用Y、Y2、Y3、YB2系列电动机情况进行详查,准确掌握所有Y、Y2、Y3、YB2系列电动机的数量、功率、安装位置、生产年限等,列出2003年前生产的Y、Y2、Y3、YB2电动机清单。
(七)对本市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见附表7)实施监察,重点监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查程序是否完整;建设单位对能评审查中提出的节能措施是否落实;项目评估能耗与实际生产能耗的差别等。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专项执法监察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检查,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省节能监察中心。
(二)各县、区经信(发)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徐圩新区经发局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做好本次节能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实施节能执法是节能法律法规赋予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表1. 产品涉限企业检查名单
表2. 水泥生产企业检查名单
表3. 铁合金生产企业检查名单
表4. 燃煤锅炉使用企业检查名单
表5. 非工业用能单位检查名单
表6. 万家企业检查名单
表7. 节能评估项目检查名单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
连云港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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