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区)经信局(经发局),市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5〕34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请有关县(区)经信局(经发局)报经本地政府同意后,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积极开展查处工作。重点核查本地区相关企业(见附件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以来的原料来源、销售客户以及购进原料和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等数据资料,其中对采购稀土矿产品的企业,要求其提供缴纳矿产资源税的证明材料。要督促协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基本情况核查表(见附件2),对不按要求填报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品名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重点查处对象。
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个人),要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和以综合回收利用为名加工非法矿产品的企业,责令停产,追查矿源。对涉及收购非法矿产品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对存在偷漏税等问题的,依据相关税法予以查处;涉及走私的,依据海关法予以查处。市有关部门将在县级核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国家、省有关部门也会对我市进行抽查。
本次核查,时间紧、任务重,请相关县区抓紧开展核查工作,于6月24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报送至市经信委(纸质3份,电子文档1份);7月15日前,将本次核查的总结报告书面报送市经信委。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本通知电子版和相关表格可在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联系人:寇兵王馨苹邮箱:lygjxwycl@163.com
电话:0518-85811615 85801458(兼传真)
附件: 1.需核查企业名单
2.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
3.《关于进一步做好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
通知》(苏经信材料〔2015〕344号)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抄 送: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连云港海关。
连云港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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