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门砖厂违法生产进行查处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月16日,我委接到贵单位《关于对云门砖厂违法生产进行查处的函》(连开委函〔2016〕68号)后,已责成市墙改办对此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落实。
市墙改办对企业生产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取证中发现原云门寺砖厂场地现被连云港众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同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粘土制作砖坯,并生产烧结砖。
目前,市墙改办已依照《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连墙改停字〔2016〕第1号),并告知云门寺村委会请予协助。
后续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连墙改停字〔2016〕第1号)
2.连云港市墙改办关于办理连云港众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烧结砖的情况汇报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
连云港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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