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16-12-20 03:55 访问量:
为建立卫生和教育部门合作开展疾病防控工作机制(简称卫教合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全面做好学生疾病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探索建立卫教合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防控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卫教合作六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教育部门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学校疾病防控工作合力。积极推广《连云港市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明确卫、教双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疾病防控工作格局。
2016年底,卫教合作各项工作制度初步建立。2017年起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运行,并纳入长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规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实施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各级公共卫生机构。
四、工作任务与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对策、措施;把卫教合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评;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知识的培训;
2、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防控工作动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监测、报告及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疾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疾病防控相关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公共卫生机构
1、各级疾控机构、精神卫生、口腔卫生指导机构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协助学校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牵头建立系统、科学、规范、便于学校、托幼机构操作的《规范》,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学校、托幼机构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制定并牵头建立与学校、托幼机构的卫教合作制度。包括联络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督导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学校或托幼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校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校内卫教合作的领导组织体系,落实保障措施。设立卫生室(保健室),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内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牵头科室,并按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业务人员,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至少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与疾控机构的沟通交流。
2、主动加强与辖区公卫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建立与疾控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联络员制度、组织保障制度、定期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及时交流制度等,及时发现并解决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在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认真按照《规范》中明确的十项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督查,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工作内容
1、着力构建六项卫教合作工作制度
(1)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公共卫生机构及学校、托幼机构需至少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本地本单位卫教合作工作的信息沟通,并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学校疾病防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市级联络员会议由市疾控中心召集,市各直属学校、大中专院校、各县区卫计委(局)、各县区教育局联络员参加。
(2)组织保障制度
市级成立由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教育局、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卫教合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成立由市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市直属学校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市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帮助指导学校、托幼机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各单位也要参照市级模式建立本地区的组织领导体系。
(3)定期培训制度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学校或托幼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公共卫生机构每年至少举办1次以上培训班,培训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学校、托幼机构中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各学校、托幼机构也要建立校内定期培训制度,必要时公共卫生机构应提供师资,帮助学校完成培训工作。
(4)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本地区卫教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级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卫教合作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市督导检查情况,并对各地、各单位考核评价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5)信息交流反馈制度
通过编印信息简报以及建立信息化的工作群组等形式,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达最新的政策信息,方便快捷地交流各地先进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6)督导考核评价制度
依据学校、托幼机构的职责分工,结合《规范》要求,制定卫教合作考评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定期督导考核制度,各县区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地区卫教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考核,市级每年组织一次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内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2、全面落实校内十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1)学校卫生监测工作规范。严格落实晨午制度和因病缺课监测制度,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网络直报、常见病网络报告、健康危险行为和学校环境卫生等监测工作。
(2)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工作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加强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规范学生传染病患者的管理,完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预案,认真落实传染病各项防控措施。
(3)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规范。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省卫计委、省教育厅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15]9号)要求,切实落实学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早期检测等防治措施。
(4)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认真落实高中、大学以及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切实落实好新生入学体检、缺课监测登记和病因追踪、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积极协助卫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流行病学调查、患病学生健康管理、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性服药等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严格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配合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未全程免疫儿童的疫苗补种工作,对入托入学儿童免疫接种状况登记造册,分班级实行档案化管理。
(6)小学生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规范。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班队会、黑板报、知识问卷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并做好学科渗透。扎实开展学生体检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利用广播、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创建工作、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
(8)学校口腔疾病防治工作规范。全面开展学生口腔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依托口腔卫生窝沟封闭项目,在项目地区对适龄儿童口腔健康检查、口腔健康教育和免费窝沟封闭,不断提高儿童口腔检查率、正确刷牙率、窝沟封闭率,降低儿童龋齿患病率。
(9)学校心理卫生工作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指导。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工作。
(10)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建设工作规范。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建设,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校卫生防病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六、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6年3月-2016年6月)。
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组织市级专业人员,制定全市卫教合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规范。及时召开启动会议,全面部署启动卫教合作。各县区教育、卫生部门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及时部署做好辖区卫教合作的启动实施。
(二)全员培训,规范实施(2016年7月-2016年12月)。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全面学习掌握十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着力构建六项卫教合作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初步构建各项工作制度。
(三)全面检查,考核评估(2017年1月)。
制定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评价标准,组织教育、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对卫教合作“六项制度和十项规范”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效果。
(四)规范运行,常态管理(2017年3月以后)
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改进和优化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各项疾病预防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逐步纳入常态化管理工作轨道。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教合作工作,将其作为学校疾病防控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防控责任。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
(二)强化部门协调,建立长效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依托卫教合作六项制度,着力加强卫生计生、教育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会商研究工作对策,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学校疾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加强督导考核,规范工作实施。
各级公共卫生机构要经常深入学校,为学校疾病防控工作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保障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开展。各地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奖优罚劣,推动卫教合作规范、深入开展。
(四)保障工作经费,推动持续改进。
各地、各单位要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有序推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工作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复制和推广,推动卫教合作工作持续改进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