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一、基本信息
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其他行政权力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1楼住建局9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00-17:00;春秋冬季: 8:30-12:00 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5415079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28号房地产交易大厦606室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材料
1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2规划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及规划总平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4建设项目批文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备案
七、办理时限
承诺件,19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十、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 (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 第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十一、咨询投诉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8-85419061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http://lyg.js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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