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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

  • 时间:2022-11-08 11:14:59
  •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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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农业农村局B03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材料

1 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图及技术、质量管理等岗位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  

3 营业场所、设备及仓库设施的情况说明

4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 质量管理文件

六、办理流程

审批1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325202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rief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07500004&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075000&type=2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rief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07500004&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075000&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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