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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类别、生产项目,或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

  • 时间:2022-11-08 11:15:40
  • 来源: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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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类别、生产项目,或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40号、4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12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1、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申请材料符合《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五、办理材料

江苏省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拟生产产品目录、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退还)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81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120
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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