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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的车辆,在车辆登记地是否还需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 时间:2017-08-18 12:00:23
  • 来源:经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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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因此,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的车辆,在车辆登记地不需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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