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对甲方提供部分材料,是否有比例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以上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没有明确比例要求,因此,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对于甲方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没有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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