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如何办理?
(1)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第92条 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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