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职工工资条上有扣款项目(因事假、病假或产假扣发部分工资),该部分是不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因事假、病假或产假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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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因事假、病假或产假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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