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我局对现行的《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相应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
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7年12月10日
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办法的通知》(连财库[2007]1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连财库[2004]1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年末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与预算单位实际支用数的差额列报预算支出,将预算单位结余资金转暂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暂存款会计科目下设置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预算单位结余资金
(二)下一个年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每日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编制的《财政支出报表--上年结余资金支出(预算内)》和人民银行国库支付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预算单位结余资金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为满足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要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置本年支出、上年结余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并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进行明细核算;在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资金存款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置本年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明细科目;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内/外)、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内/外) 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置本年用款计划、上年结转用款计划明细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每日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报送分本年支出、上年结余资金支出的《财政支出报表(预算内)》,每月向财政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财政专户会计报送分本年支出、上年结余资金支出的《财政支出报表(预算内/外)》。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行政单位编号为109/110),事业单位编号为107/112),该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借方,记录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贷方,记录财政直接支付的冲销数。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余额结转下年经财政部门核批后继续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下设置上年结转用款额度和本年用款额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2007年年末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财政直接支付数的差额补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目。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贷: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四)以后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重新规定如下:
1.对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本年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本年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本年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本年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核算仍按连财库[2004]12号文执行,但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对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不作注销处理。
(六)年终事业单位按制度规定经批准从当年事业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会计分录为:
1.单位计算提取专用基金时:
借:结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专用基金
2.单位将当年未分配的事业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时: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下年度将专用基金划入单位基金专户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金占用类增设基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编号235)会计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建设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借方,记录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建设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贷方,记录财政直接支付的冲销数,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余额结转下年经财政部门核批后继续使用。
(二)建设单位在基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基建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下设置上年结转用款额度和本年用款额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2007年年末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基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的差额补记基建拨款,会计分录为:
借:基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四)以后年度建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重新规定如下:
1.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建财政直接用款计划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基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本年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2.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本年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五)建设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核算仍按连财库[2004]12号文执行,但年终对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不作注销处理。
五、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要进行清理,对尚未使用并决定收回市级财政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根据财政部门收回通知或预算指标通知单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借:暂存款--预算单位结余资金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上年结转用款计划(预算内/外)
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上年结转用款计划(预算内/外)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预算外资金存款--上年结转用款额度
(三)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
借:结余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事业单位: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上年结转用款额度(预算内/外)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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