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办理,深化公务卡改革,现对部分业务办理规定如下:
一、根据《连云港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连财库[2004]14号)和《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连财库[2007]11号)有关规定,严格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公务卡结算范围。财政统发工资支出、专项支出、基建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及支付对象明确可以直接支付的,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结算;零星公用支出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二、除下列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不得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同户名转账及提现业务。
1、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和人员,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可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单位代发工资户。
2、预算单位基建贷款还本付息,凭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等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划至预算单位基建账户。
3、预算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公务卡(单位卡)划转零星公务支出。
三、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和人员,其应缴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费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办理资金支付,不再通过单位基本户办理转账。
四、预算单位需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水、电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划拨资金。此类费用缴纳不再通过单位基本户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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