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垫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预算单位:
为切实加强预算内、外资金财政监管,增强垫付资金使用透明度,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所有已实行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外垫付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一、垫付资金比照预算内资金管理,采用下达指标通知单方式,即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下达垫付资金指标通知单到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收到指标(网上)通知单后,根据实际需要和事业发展进度报送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具体申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比照预算内资金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三、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后,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比照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流程办理;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比照授权支付流程办理。
四、垫付资金指标当年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经申报的用款计划当年未使用的,经批准下达后,也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预算单位对财政垫付资金采取挂账处理。财政核销或下达支出指标后,预算单位方可根据预算指标通知单进行财政拨款账务处理。财政垫付资金发生的支出,预算单位作暂付款处理,核销或财政下达支出指标后方可转为支出处理。
六、垫付资金的对账工作按照集中支付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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