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苏财教【20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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