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公务用车集中保险的通知

  • 时间:2012-12-25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 阅读次数:
  • 字体:[ ]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文件规定,2013年对我市市级、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驻连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公司

  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2013年度公务用车集中保险的承保公司,各承保公司所保单位名单(含下属单位)见附件。

    二、保险期限与保险险种

  1.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警用车辆除外,改为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2.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

  3.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确定的公务用车承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不得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或超范围投保。凡不按本规定要求投保的,将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将按其实际支付的保费扣减单位预算指标;对于驻连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停止为其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同时,由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约谈,由其详细说明原因。各承保公司要依据确定的单位名单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不得随意改变保险单位。对于损害公务用车集中保险秩序的承保公司,将视情节作出处理。

    五、各预算单位负责审核保单,保费由国库直接支付至各定点承保公司。驻连省属单位及保费自筹的单位在办理投保事宜时,应严格结算纪律,将保费直接支付至各定点承保公司。

  六、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财政和监察部门将对车辆集中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投诉电话:85521497(市财政局)、85802123(市监察局)。

  七、驻连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公务车辆保险分配表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监察局

  2012年12月25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