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 时间:2013-12-06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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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医疗 收费票据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各市直医疗机构:

  为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止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苏财综〔2013〕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补充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方式

  省财政厅是我省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为便于管理,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仍沿用我省现行医疗收费票据的省市两级印制审批方式,即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省财政厅授权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及市以下所属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医疗收费票据的具体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种类设置

  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根据需要选择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版、电脑版)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脑版)两类三种。各医疗机构原使用的门诊挂号、诊疗费票据可继续保留。

  三、我省医疗收费票据的联次设置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脑版)设置为两联,具体联次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存根联。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版)、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脑版)一律设置为三联,具体联次为: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和第三联存根联。

  四、我省医疗收费票据增加的打印项目

  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实施按病种结算的,医疗门诊和住院收费票据按照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病种收费项目名称打印。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时,可在医疗门诊或住院收费票据中打印体检费收费项目。除此之外,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打印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文件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打印项目。

  五、我省医疗票据的号码编列

  我省医疗收费票据参照行政区划编码在票据名称上方右端加印地区码,省级及省辖市地区码分别为:3200省级,3201南京市,3202无锡市,3203徐州市,3204常州市,3205苏州市,3206南通市,3207连云港市,3208淮安市,3209盐城市,3210扬州市,3211镇江市,3212泰州市,3213宿迁市。各省辖市范围内医疗收费票据可采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编列号码或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编列号码,我市采用后一种方式,地区码分别为:320701市区,320703连云区,320705新浦区,320706海州区,320721赣榆县,320722东海县,320723灌云县,320724灌南县。

  六、关于医疗收费票据的防伪措施

  医疗收费票据防伪纸张(彩纤纸)按财政部票样要求由定点印制企业采购,防伪纸张统一在收据联使用。还应要求定点印制企业设计本地区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暗记,防伪暗记应定期更换并在使用前报财政部门登记备案。作为防伪措施的补充,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查询医疗收费票据的真伪。

  七、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启用时间

  各医疗机构现使用的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可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机构应统一更换使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做好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平稳过渡,并做好旧版票据的清理、销毁工作。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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