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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城管局民生问题

  • 时间:2017-08-24 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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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大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
)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
)打骂、侮辱当事人;
(
)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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