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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 时间:2017-02-01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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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第十八条: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3个月以上的省外人员,应当向作业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
     船民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船民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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