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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测绘有关内容的审核

  • 时间:2017-08-22 12:01:01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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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二、申报材料  1、委托测绘申请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4、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5、工程建筑图蓝图一份(建设局章)及盖有设局审图专用章;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办件受理→初审→审核→签发→送达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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