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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核

  • 时间:2017-02-01 12:00:18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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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第十二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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