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销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廉租房租金标准
1、《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 [2002]214号)第4条 第2款 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销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廉租房租金标准省物价局省定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格、省属住宅商品房价格,其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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