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灌政办发【2009】53号文件的规定,相关困难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医保费用的承担比例为:企业承担60%,退休职工个人承担40%,企业无力交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代为交纳。据此,本单位所属企业退休职工应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个人承担部分缴纳到物资总公司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后,配上企业承担部分,一次性上缴至县地税局医保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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