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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时间:2017-08-22 1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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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二、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4、《医疗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书;5、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6、消防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项目达标验收意见或报告;7、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9、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办理程序  办件受理 → 现场审核 → 领导审批→ 法定送达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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