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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办饭馆

  • 时间:2017-08-18 12:00:02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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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选址。

饭馆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2)办理相关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领营业执照;

②到公安户政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到赣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皮防所)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消防大队窗口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环保局窗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到国税、地税窗口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食品贮存场所的,应当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提供温度调节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

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不包括白酒)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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